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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12章 剑指吕宋(1 / 2)

可吕宋铸钱监在手,带来的不仅是这些好处,还有合法的铸币权,吕宋从先前一年几十万贯,到如今一年几百万贯的铸币量,甚至超过了大唐其它三十多个铸钱监的总铸币量。

不仅让吕宋境内货币流通量充足,稳定经济发展,同时还让秦家对倭国、林邑以及辽东、渤海、林邑等地输出货币,靠着这巨大的铸币量,秦家的金融业务也遍及海东和南海诸国,存储放贷、汇兑票号,可以说都是靠着秦家掌握的这铸币的优势,才能在这些业务上如鱼得水。

秦家经营的金融业务,所赚到的钱是铸币收益的几十倍。

更何况,秦家因为掌握着铸币权,能够把自家挖到的铁通过胆泉,大量置换成铜,再铸成钱流通,这是一个很完美的循环,如果秦家失去了铸币权,那么以后产出的铜铁金银这些,就不能直接拉来铸钱,而是得按常规,交完矿课后,再专卖给朝廷。

那样的话,到时不仅挖矿、铸钱产生的高附加值没有了,甚至连这些矿产的定价权都将失去,只能卖给朝廷的情况下,价格自然是朝廷说了算。

不说朝廷会不会打压价格,就说如果按朝廷向来的铜官价一斤一百六,那也会损失巨大的,要知道秦家把自家挖的或炼的铜拿来铸钱,这其中的附加值可是非常高的。

“朝廷当不只是想收回铸币权吧,是不是对于开矿也要出新规定?是不是哪天就要官山海?”

秦朝自商鞅时起推行齐国的官山海政策,搞盐铁官营,后来始皇帝一统天下,实行官营民采,征收税利。

西汉初曾经放松过盐铁政策,但汉武帝打击匈奴为了钱财以充军用,通过盐铁会议,再次确定盐铁专卖制度。

魏晋南北朝到隋朝时,局势动荡,制度多变。隋朝时,全力发展铜矿开采业,并把铜矿的开采权收归国家,采用瑶役制度,使用民力开采铜矿,主要是为了控制铸钱的资源。

唐立国后,武德朝开放盐铁禁令,允许民商开采经营,到贞观时,开始征收矿税,朝廷大体上还是允许百姓开采金银铜铁诸矿,到了后期又实行民采官收的政策。

允许百姓堪探开采矿产,但需取得执照,要按产量纳矿课,对于重要的矿铁,还实行官方采买的政策,就跟盐一样,允许私人制盐,但制出的盐只能卖到官仓。

秦家因为拥有铸币之权,所有先前获得了特许,所开采的铁矿铜矿等冶炼后,上交两成的矿课,剩下的就可以供给吕宋铸钱监铸钱了。

“臣派人打听了,朝廷三司之铁案、工部之虞案、户部的金部司,如今都分管矿冶,依然允许和鼓励民间探矿和报矿,甚至给予报矿人优先的承买权,但也把一些地区划入了禁区。”

如秦琅猜测的一样,朝廷明显是看吕宋矿冶产业和铸币产业太厉害,所以现在举刀了。

允许民间继续堪探、开采、冶炼,但是所得的金银铜铁等这些,先交矿场的承买钱,然后根据产量还要纳矿课,矿课百分之二十,很高。

更狠的一招是以后跟采盐一样,所有开采所得的金银铜铁以及硝、硫磺等诸多矿产,在纳完矿课后,剩下的矿产,一律都得全部专卖给朝廷有司,价格也有统一标准,比如说铜料一斤一百六十钱。

朝廷还规定,禁止私铸钱币,取消之前的授权。

吕宋铸钱监将转为朝廷官营,朝廷拔钱收购吕宋铸钱监,所有的工坊、钱炉、产业工人,他们都愿意全盘接收。

同时,朝廷又针对如今很繁荣的金融业出了新规,如所有经营存储放贷汇兑业务的银行、钱庄、金银铺、票号等,一律都要在朝廷官营的开元钱庄存入准备金。

而且这个存款准备金比率高的吓人,居然是三成,更要命的是朝廷规定,准备金必须以金银币实缴,不要铜钱和宝泉,更不要各家自已发行的票据。

同时对于大唐境内从事金融业务,尤其是发行票据的各个商号,加强监管,比如只能发行面额一贯、五贯、十贯、五十贯、百贯五等。并且把原来各种的银票、庄票、钱票、兑票等统一为钞票,且必须是见票即兑无须凭据的那种。

各家发行的本家钞票,须向朝廷官营的开元钱庄存入百分之三十的准备金,并且,各家的钞票,必须由朝廷的印钞厂印刷,禁止私印。各家的钞票印好后,再加上各家的专有防伪印章等。

按朝廷的这个新规,以后吕宋官营的吕宋银行,以及秦家经营的四海钱庄、太平钱庄、武安票号等,再从事相关业务,也必须得按朝廷的这套规矩来。

以后就不能再发行各式各样的银票庄票了,更重要的是,还必须得上缴百分之三十的准备金,存在朝廷的开元钱庄里,而且这笔钱只有最低的利息。